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1.债券名称:2012年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2衡阳城投债”)。
2.发行总额:人民币18亿元。
3.债券品种的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7.06%(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2.61%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4.45%,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4.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
(1)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5.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规模预设为人民币14亿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规模预设为人民币4亿元。承销团公开发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承销团公开发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数量进行双向回拨调整。
6.发行范围和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信用安排:本期债券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方式提供偿债保障。
8.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释义
发行人/抵押人/本公司/公司/衡阳城投
指
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
指
发行人发行的总额为人民币18亿元的“2012年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
指
经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本期债券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2年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2年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主承销商
指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团
指
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协议
指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署的《2012年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承销团协议
指
主承销商与其他承销团成员签署的《2012年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
指
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约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的款项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指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市政府
指
衡阳市人民政府
市国资委市工商局
指
指
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
指
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债券持有人
指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债券受托管理人
指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抵押权代理人
指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日
指
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2〕2244号文件核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映森
联系人:龙武星、李锦明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湘桂村蒸德家园廉租房会所
联系电话:0734-8862981
传真:0734-8862977
邮编:421001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李俭、刘宛晨、袁闯、吕超、陶兢强
联系电话:0731-84779509、84403313
传真:0731-84779555
邮编:410005
(二)副主承销商
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黄宪奇、曹卫红、杨森林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四十条海运仓胡同1号瀚海海运仓大厦7层
联系电话:010-84001673、84002620、84010361
传真:010-84001152
邮编:100007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樊林爽、陶思嘉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楼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023、4024
传真:021-63326351
邮编:200010
(三)分销商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夏睿、耿聪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977、88026723
传真:010-88027190
邮编:100044
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刘婷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564
传真:021-58201342
邮编:200122
3.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孙守用、张矛、曹雪娇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716室
联系电话:18818580575、18818580351、18818580350
传真:0755-82912907
邮编:518048
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黄刚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大街6号卓著中心5层500单元
联系电话:010—66290487
传真:010—66290470
邮编:100033
三、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谢泽敏
联系人:叶帮芬
联系电话:0573-82627290转8109
传真:0573-82627279
邮编:314000
四